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衡器新规
更新时间:2019-11-07   点击次数:1002次

新的衡器计量管理标准(2019年第48号)公告已正式发布,我司认真学习有关规定,先将公告发布平台,供同行交流分享。

为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,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,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(型式批准部分)、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、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进行了调整,制定了《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》(以下简称《目录》),现予以发布。

一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,列入《目录》且监管方式为P(型式批准)和P+V(型式批准+强制检定)的计量器具应办理型式批准或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,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办理型式批准或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。

 

2020年11月1日后以上产品尚未取得型式批准证书的,责令停止制造、销售和进口,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。

 

二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,列入《目录》且监管方式为V(强制检定)和P+V(型式批准+强制检定)的计量器具,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,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实施强制检定,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,保证量值准确。

 

2020年11月1日后以上产品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的,责令停止使用,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。

 

三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,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在《目录》型式批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,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型式批准的,依法终止行政许可程序;各级计量技术机构对不在《目录》强制检定范围内的计量器具,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检定的,继续完成检定工作。

 

四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(型式批准部分)》(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145号)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》(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5号)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》(国家计量局〔1987〕量局法字第188号)、《关于调整<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>的通知》(质技监局政发〔1999〕15号)、《关于调整<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>的通知》(国质检量〔2001〕162号)、《关于将汽车里程表从<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>取消的通知》(国质检法〔2002〕386号)、《关于颁发<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>(试行)的通知》(技监局量发〔1991〕374号)废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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